出国出境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更好地服务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力求出国(境)立项和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

(一)宗旨: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出国(境)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归口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全校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三)适用范围:

  1.教职工持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短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短期讲学及参加(指导)竞赛等。

  2.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及讲学及参加(指导)竞赛等。

  3.教职工持因私证照办理出国(境)进行3个月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等。

  4.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海外实习、竞赛等;离退休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5.外单位组团邀请我校人员参加出访。

  二、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定向及计划选派出访人员和任务性出访人员两种类型。

定向及计划选派的出国(境)人员是指经学校同意,由人事处按项目计划组织选派,参与国家留学基金或江苏留学奖学金遴选的出国(境)候选人;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定向短期出国(境)培训、考察团组的出国(境)人员。

任务性出国(境)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需要,自组团组执行境外交流访问、研修等任务的出国(境)人员。

  (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校内审批

1.定向及计划选派的出国(境)任务: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公开选拔推荐的参加留学培训项目的教师和其他各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及考察团组人员均须经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提交一份报名表复印件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本人留存一份待归国后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任务性出国(境)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上级规定及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起草学校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及经费预算并上报至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领导开会研究批准。获批准后出国(境)申请人填写《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任务校内审批表》(附件1),按《审批表》要求逐级签字盖章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办理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手续、护照以及签证。因公出国(境)人员需按组织管理权限履行审查手续,其中中层正职以上人员须经学校党委领导审批,中层副职及助理经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经人事处审批。

3.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海外实习、海外竞赛,需填报《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任务校内审批表》(附件2)。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办理任务申请手续。

4.外单位组团邀请我校人员参加出访,应事先征求学校同意,同样填写《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任务校内审批表》并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三、出国原则和纪律

1.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规模和在境外停留时间,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个国家时间不得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时间不得超过8天,出访3个以上国家时间不得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绕道、增访或是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也不得擅自经停香港、新加坡和申根协议国家(不出机场的除外),不得参加与访问人员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3.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坚决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凡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带(寄)往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4.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的各项规定,服从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同时,要遵守所在国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5.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应及时向学校和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6.2人以上的因公出访团组,需指定1人为团长,护照由团长或团长指定专人保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

  四、回国管理

1.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返校后1周内向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报到。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走之前需向党委组织部请假,回国后向组织部报到。2个月之内向本单位作一次出国(境)学习汇报,介绍国(境)外科研的新动态和新方法,做到一人出国(境)多人受益。参加出国(境)培训的教师必要时需承担学院全英文、双语教学课程。

2.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于返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纸质及电子版《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总结表》(附件3)、1张以上出访照片(电子版)及出访报告。

  五、证件管理

1.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收缴全校教职工所持因公普通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全校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的因公普通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以及因公务出国(境)所办的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需要上缴至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其他干部及普通教职工的因公普通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以及因公务出国(境)所办的因私护照也需要统一保存到国际交流合作处。个人需要使用因私护照时时可填写《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校内审批表》,然后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借用。

2.出国(境)人员不允许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出国(境)。出国(境)人员须于回国后7日内将所持证件上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因故未出访者须在拟出访之日起7日内将证件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未在规定期限上交证件者停办其出国(境)手续,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因公出国(境)证照在境内遗失或被窃,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原证件。因公出国(境)证照在境外遗失或被窃,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地区公署报告,由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地区公署通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并负责为其办理短期滞留证件。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写明事件经过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因公证件遗失未及时上报者,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的人员,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时,须前往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注销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将其证件交回发照机关注销。

  六、财务报销

1.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所有费用开支列项及标准必须符合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所有经费的开支使用,都必须符合财务制度。

2.报销时外汇汇率按照出国(境)人员提供的行前银行换汇水单汇率、刷卡银行结算汇率,或出国(境)前一天中国银行公布的官方汇率标准折算。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参照其最新管理条例执行。

  本条例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任务校内审批表14.7.4.doc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任务校内审批表.doc

  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总结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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